第73622888号“玉盛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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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玉盛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玉盛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622888号“玉盛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盛泰”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草提取物;煎好的草药;药用三七粉;药用灵芝孢子粉;药酒;药枕;中药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765630号“玉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制剂;中药袋”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2888号“玉盛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