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9286号“觅糖怪兽 MITANGGUAISHO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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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美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9286号“觅糖怪兽 MITANGGUAISH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觅糖怪兽 MITANGGUAISHO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711104号“MONSTER”、第65293743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蛋;食用油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9286号“觅糖怪兽 MITANGGUAISHO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