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63198号“蚁念天”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肖波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肖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63198号“蚁念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蚁念天”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电子钱包;用户可编程的未配置的类人机器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11312A号“蚂蚁”、第67175407号“蚁校”、第66677946号“蚁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差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蚂蚁金服”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63198号“蚁念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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