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6784号“华夏济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内蒙古鼎诚智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内蒙古鼎诚智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6784号“华夏济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夏济水”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3289号、第4623994号“华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6784号“华夏济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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