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2415号“婵滴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7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禅福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禅福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2415号“婵滴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婵滴滴”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72780号“滴滴”、第40843561号“滴滴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利用计算机数据库进行市场调查”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相混淆,进而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的字号权构成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2415号“婵滴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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