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6831号“火啤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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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洛阳市洛龙区火啤气烤肉馆
委托代理人:北京证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惠
异议人洛阳市洛龙区火啤气烤肉馆对被异议人黄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66831号“火啤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火啤汽”指定使用于第35类“进出口代理;会计;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门店照片、发票等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6831号“火啤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