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79779号“申通”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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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杜智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厚德祖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厚德祖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79779号“申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申通”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茶;米”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9类“快递”服务上的“申通STO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服务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官网截图、所获荣誉等证据不足证明其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申通”商标以及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9779号“申通”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