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54113号“宋聘百兴昌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施继泉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老期茶业(云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继泉对被异议人中老期茶业(云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54113号“宋聘百兴昌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聘百兴昌号”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20246号“宋聘号”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方便米饭”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7794号“宋聘号及图”、第67108923号“宋聘号小世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有“宋聘号”,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4113号“宋聘百兴昌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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