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2072号“企鹅圆圆 QIEYUANYU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60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运彩
异议人企鹅出版社对被异议人廖运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32072号“企鹅圆圆 QIEYUAN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企鹅圆圆 QIEYUANY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教育;”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47986号“企鹅”、第17712601号“企鹅指南”、第15256121号“企鹅指南 PENGUIN GUI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材料除外);教育;筹划聚会(娱乐)”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均含有“企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教育;培训;摄影;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2072号“企鹅圆圆 QIEYUANYUAN及图”商标在“教育;培训;摄影;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