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72023号“依陌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辽宁岭秀山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辽宁岭秀山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72023号“依陌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依陌森”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54933号、第63580899号“陌森 MOLSION”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制软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2023号“依陌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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