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09644号“高仪飞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高仪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泽校
  异议人高仪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苏泽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809644号“高仪飞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仪飞雨”指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炉灶(烘箱);冰柜;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07282号、第1261911号、第1261912号“高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水管调制开关;淋浴装置;水龙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淋浴装置、水龙头、浴缸”商品上的“高仪”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复制其商标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09644号“高仪飞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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