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22406号“HEHRI SHELMER PARL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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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6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巴黎亨利萨尔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天津玛瑞斯克乐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巴黎亨利萨尔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玛瑞斯克乐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22406号“HEHRI SHELMER PARL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HRI SHELMER PARLS”指定使用于第15类“短号(乐器);大号(号);号(乐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632107号“HENRI SELMER SUPREME”、第60409436号“HENRI SELMER PARI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5类“单簧管;乐器;双簧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在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22406号“HEHRI SHELMER PARL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