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4829号“MILAMIAM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瓦尔·希尔巴维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克洛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瓦尔·希尔巴维对被异议人广州克洛伊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34829号“MILAMIAM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LAMIAMOR”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其提供的异议人品牌产品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MILAMIAMOR”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4829号“MILAMIAM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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