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9965号“鼓浪屿之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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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致群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麒麟号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麒麟号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89965号“鼓浪屿之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鼓浪屿之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邮购订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86560号“鼓浪屿”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9965号“鼓浪屿之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