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4922号“鼎百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契善
  委托代理人:迷猪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契善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64922号“鼎百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百益”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冰茶;白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68016号“鼎白茶业 DINGBAI”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14969号“鼎白 DINGBA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冰茶;甜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4922号“鼎百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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