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7507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红苹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红苹果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47507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校准(测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8349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图形”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差异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苹果图形”美术作品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5076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