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8070号“AJ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桂珍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桂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98070号“A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J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睡眠用眼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1264397号“AJ及图”、第1264398号“GA AOJ及图”、第743290号“AJ ARMANI JEAN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大衣;上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内衣;服装;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8070号“AJ及图”商标在“内衣;服装;游泳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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