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649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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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理查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理查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6649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毛皮;登山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801717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695685号“G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8类“兽皮;手提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6496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