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654985号“丽歌纯正SHENGP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市天恩盛世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市新恒升食品批发部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市天恩盛世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市新恒升食品批发部(原被异议人:珠海市飞扬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66654985号“丽歌纯正SHENGPA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丽歌纯正SHENGPA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调味品;调味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08931号、第50458697号“丽歌智造”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酱油;食盐;调味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丽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54985号“丽歌纯正SHENGPA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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