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9491号“AJ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桂珍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桂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99491号“AJ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J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贵金属制艺术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34108号“ARMANI JEANS AJ”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贵重金属制品或镀有贵重金属的物品;珠宝”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均为“AJ”,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9491号“AJ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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