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25208号“六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六条鱼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绘标(厦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庐江县鱼乐圈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武汉六条鱼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庐江县鱼乐圈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25208号“六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958334号和第61964261号“六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竿”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5208号“六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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