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4803号“伟创世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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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世纪伟业防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伟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世纪伟业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伟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84803号“伟创世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伟创世纪”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搅动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73801351号、第73799760号“世纪伟业 SHIJIWEIYE及图”等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上述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5182142号“世纪伟业 SHIJIWEIYE”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冷凝塔;水洗塔”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亦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办公场所照片、宣传材料等证据不足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4803号“伟创世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