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5307号“靓番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7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郑超
  异议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05307号“靓番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靓番茄”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40443号“番茄”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计算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914694号“番茄畅听”、第37788624号“番茄说”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寻找赞助”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使用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异议人在先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所享有的权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5307号“靓番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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