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0752号“凸凸洁 TUTUJI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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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9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文清
异议人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文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20752号“凸凸洁 TUTUJI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凸凸洁 TUTUJI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卫生棉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973190号、第24107711号“凸凸棉”商标指定用于第5类“卫生巾;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中的“婴儿尿裤;卫生棉条;消毒纸巾”与异议人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如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0752号“凸凸洁 TUTUJIE及图”商标在“婴儿尿裤;卫生棉条;消毒纸巾”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