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4245号“SINEAD GORE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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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尼德·戈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万和进
异议人西尼德·戈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和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94245号“SINEAD GORE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INEAD GORE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靴;鞋;运动鞋”,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提供了异议人与国内合作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异议人产品的订单截图、国内网络媒体对异议人“SINEAD GOREY”裤子、裙子等的宣传及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将“SINEAD GOREY”作为商标在裤子、裙子等产品上在先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未对被异议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在指定商品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之情形。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姓名权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4245号“SINEAD GORE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