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1147号“炊烟边 CHUIYANB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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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天泽
异议人湖南戴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天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21147号“炊烟边 CHUIYANBI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炊烟边 CHUIYANBI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867984号“炊烟”、第7439146号“炊烟食代”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炊烟”,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1147号“炊烟边 CHUIYANBI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