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70600号“圆碌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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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圆碌碌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诗怡
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圆碌碌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诗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70600号“圆碌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圆碌碌”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845666号“圆碌碌 甜品屋YUANLULU及图”、第19584123号“圆碌碌YUANLULU”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海藻提取物”、第43类“咖啡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0600号“圆碌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