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4263号“临一公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临沂尚乙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邦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芳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沂尚乙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644263号“临一公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临一公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财务审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08737号、第62323808号“临一公社”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水果罐头”、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4263号“临一公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