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76485号“HATOAT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时耐德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时耐德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276485号“HATOA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TOA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冰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38408号、第37138547号“HOTAT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冰箱”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6485号“HATOA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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