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9785号“怡家瓷砖IKETI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佛山市盛世东辉陶瓷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盛世东辉陶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09785号“怡家瓷砖IKETI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怡家瓷砖IKETILE”指定使用于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马赛克;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76209号“宜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石料;石膏(建筑材料);水泥;水泥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619904号“IKE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半成品木材;石料;石膏;水泥;水泥板;建筑用非金属砖瓦;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防水卷材”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9785号“怡家瓷砖IKETI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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