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726690号“老雪”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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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燕京啤酒(包头雪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50726690号“老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雪”指定使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020731号“老雪一鹿”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726690号“老雪”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