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0461号“舍得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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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
异议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日照御海湾茶博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90461号“舍得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舍得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茶道训练(茶艺训练);艺术展览”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0723号“舍得及图”、第3436953号“舍得”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和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794995号、第3436947号“舍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舍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文稿撰写”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白酒”商品上的“舍得”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0461号“舍得沙”商标在“茶道训练(茶艺训练);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提供娱乐设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文稿撰写”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