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42010号“QUICK ELL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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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贤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快吉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贤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42010号“QUICK EL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UICK EL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剃须刀;刮胡刀片;卷睫毛夹;穿耳孔器;手动的手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09580号“QUICK”、第10612045号“快吉QUICK RAZOR BLAD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刮胡刀片;剃须刀”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42010号“QUICK EL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