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49330号“纽力NIUL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州义之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迦臣电气有限公司
  异议人郑州义之驰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迦臣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49330号“纽力NIUL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纽力NIUL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钳子;磨具(手工具);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53236号、第66234244号“纽立”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8类“手动的手工具;园艺工具(手动的);电动或非电动刮胡刀;烫发钳;烫发用铁夹”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49330号“纽力NIUL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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