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38389号“十里果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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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十里香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方美玉
异议人十里香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方美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438389号“十里果香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十里果香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水果罐头;蛋;蒟蒻制成的果冻”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40809号“十里香杜十娘”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鱼(非活);肉罐头”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十里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度较低,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38389号“十里果香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