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73370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畅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凯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冠龙阀门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凯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607337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7类“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废物处理装置;输送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40472号“ K KARO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零件);瓣阀门(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7类“阀门”商品上的“K KARON”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废物处理装置;输送机;装载机;起重机;升降机传动带;装卸设备;土方机械;清洁用除尘装置;混凝土搅拌机”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存在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3370号“图形”商标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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