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30716号“兴涂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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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冉冉
异议人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冉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30716号“兴涂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兴涂宝”指定使用于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石膏(建筑材料);筑路或铺路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7953600号“快涂宝亮瓷”商标、第12093962号“快涂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油漆;涂料(油漆)”、第19类“粉刷石膏;石膏;熟石膏”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0716号“兴涂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