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5993号“德庭花园酒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南逸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早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翰乐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云南逸管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翰乐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325993号“德庭花园酒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庭花园酒店”指定使用于第43类“提供会议室”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27493号“德庭DERO TIN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养老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5993号“德庭花园酒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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