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61624号“乌尔沁旗肥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殷永宁
  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殷永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61624号“乌尔沁旗肥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乌尔沁旗肥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酱牛肉;炖牛肉;小牛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297402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第21298162号“科尔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牛肉;加工过的肉;冷冻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61624号“乌尔沁旗肥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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