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80711号“飞耀飞跃”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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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清雨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清雨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2280711号“飞耀飞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飞耀飞跃”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33796842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303号“飞跃FEIYU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布面胶鞋”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飞跃FEIYUE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0711号“飞耀飞跃”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