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36183号“强力东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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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东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顾春飞
异议人江苏东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顾春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636183号“强力东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强力东诚”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充电式树篱修剪机;充电式圆锯;充电式石材切割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35972号“东诚”、第63811896号“东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割草机;木材加工机;石材切割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东诚”,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36183号“强力东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