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9027号“MLBN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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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江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江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449027号“MLB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LBN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鸡尾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74817号“MLB”、第1794325号“N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复印纸(文具);卡纸板;印刷品”、第41类“娱乐;教育;娱乐教育信息”等商品与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组织和提供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等广播媒介进行现场直播的棒球比赛;制作通过电视、电台及全球计算机网络转播的节目”服务上的第4336064号“MLB”等商标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商品化权益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9027号“MLBN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