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04616号“GEANG E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9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GEA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歌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GEA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歌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904616号“GEANG E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ANG E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真空泵(机器);压缩机(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41160号“GEA”、第1446753号“GEA ENGINEERING FOR A BETTER WORLD”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冰箱压缩机;泵,尤指用于饮料及其他食品”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41160号、第1001917号、第1688040号“GEA”商标,第1446753号“GEA ENGINEERING FOR A BETTER WORLD”商标予以《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04616号“GEANG E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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