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87329号“中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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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6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王静怡
委托代理人:安权天下(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静怡、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2087329号“中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材”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排水管;金属压力水管”、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 异议人王静怡就第35类服务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所指之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第6类商品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2023号“中财 ZHONGCAI”、第47902823号“中财 ZHONGCA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管道;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的全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87329号“中材”商标在“钢管;金属排水管;金属压力水管;管道用金属弯头;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管道;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水管;金属污水管;金属雨水管”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