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90884号“激战2金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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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5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恩希软件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丰泽区泰瑞亚锟网络技术服务部
异议人恩希软件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丰泽区泰瑞亚锟网络技术服务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090884号“激战2金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激战2金昆”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微缩摄影;配音;录像带录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34344号“激战”、第72833017号“激战2”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激战”商标并侵犯其对知名游戏品牌享有的在先商品化权益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0884号“激战2金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