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3488号“伯莎 SW&BERSH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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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市万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盛威卓越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93488号“伯莎 SW&BERSH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伯莎 SW&BERSH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8432H2号“BERSHKA”和在先注册的第68727488号“BERSHK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3488号“伯莎 SW&BERSH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