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91971号“福康八喜”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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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诚龙
异议人北京艾莱发喜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诚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91971号“福康八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康八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573342号“八喜”、在先注册的第1459554号“八喜”、第58766459号、第62281447号“八喜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八喜”,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 “八喜”商标予以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91971号“福康八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