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5797号“盛盛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老盛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池州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老盛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池州盛盛昌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35797号“盛盛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盛昌”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50604号“老盛昌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老盛昌”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5797号“盛盛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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