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64699号“娃依巴拉姆WAYBALA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芒丽妮萨·麦赛迪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约尔开西·开比
  异议人芒丽妮萨·麦赛迪对被异议人约尔开西·开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464699号“娃依巴拉姆WAYBALA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娃依巴拉姆WAYBALA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2868836号“娃依巴拉姆WAYBALAM”、第72868321号“娃依巴拉姆WAYBALA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婴儿泡泡浴液;化妆用沐浴油;洁肤霜”、第29类“水果罐头;混合水果干;豆腐制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64699号“娃依巴拉姆WAYBALA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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