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15244号“SEBDRF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雪华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雪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15244号“SEBDRF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BDRF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6531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帽子;T恤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背景图与引证商标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15244号“SEBDRF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